想離開卻不說出口?從冷淡到消失,惡意遺棄到底算不算離婚理由?
回到家,門關著,冷冷清清的,餐桌上的碗筷從沒被動過,手機也沒有半則訊息通知。這樣的日子已經持續三年了。相信妳會想問:這樣的生活,還是一段婚姻關係嗎?
在台灣,每年都有數萬件離婚訴訟,有人因為外遇,有人因為家庭暴力。但有一種情形,總是被忽略—惡意遺棄。今天這一集,我要帶你認識什麼是法律上的惡意遺棄,這不只是一種冷戰或消失,更可能是一個可以成立離婚的法律理由。
惡意遺棄是什麼?和分居有什麼不同?
根據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,惡意遺棄是離婚事由之一。它不同於刑法中的「遺棄罪」(針對無自救能力者),民法上的惡意遺棄更關注的是:
1.無正當理由離家
2.拒絕聯絡
3.不履行夫妻義務
而關於夫妻義務在法律上,「夫妻義務」是婚姻制度中極為核心的一環,主要規範於《民法親屬編》第4章「夫妻」相關條文之中。以下為常見的 五大法定夫妻義務,適用於婚姻存續期間:
(1)同居義務(民法第1001條)
夫妻應共同生活,同居是婚姻最基本的外在形式。
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,另一方可以主張其違反夫妻義務,甚至成為離婚理由(如惡意遺棄)。
(2)扶助義務(民法第1002條)
雙方應互相扶助、照顧彼此生活。
包括經濟扶養(如給付生活費、分擔家計)、疾病照顧、精神支持等。
若一方生病或失業,另一方應提供協助,而不是漠視或推卸。
(3)忠誠義務(民法第982條、相關判例)
雖然《民法》未明文規定,但實務上認為婚姻關係當然包含「忠誠」義務。
禁止與他人發展親密關係,若違反可能構成「侵害配偶權」,並導致民事賠償。
(4)協力義務(民法第1001條)
夫妻應共同協力經營家庭生活。
包括家事分工、育兒、照顧父母、經營夫妻共同財產等。
若一方完全不參與家庭責任,可能被認定為對家庭的遺棄。
(5)教養子女義務(民法第1084條)
雖屬父母義務之一,但婚姻中常被納入夫妻義務共同執行。
包括對子女的教育、生活照顧、價值觀引導等。
任一方怠忽教養責任,也可能影響日後子女親權的判定。
換句話說,不是「搬出去」就構成惡意遺棄,而是你有意地切斷了婚姻的連結與責任。而「分居」通常是中性或客觀的,例如因工作、就學、照顧家人等原因暫時不同住,但仍保持聯繫、經濟支持與情感互動,這樣不構成惡意遺棄。
真實案例:三年無聲無息,他真的不是去台中散心
A小姐與先生結婚7年,有兩個孩子。某天丈夫說「我工作壓力太大,想搬去台中找朋友散心一下」,A小姐不疑有他,還幫他收行李。沒想到這一走,就是三年。三年來,丈夫不回家、不接電話、不給生活費、不付小孩學費,甚至說出:「孩子是妳自己要生的,妳自己負責。」A小姐終於心灰意冷,提出離婚訴訟,並主張惡意遺棄。
法院最後判決支持離婚,理由是:
1.丈夫三年毫無履行任何夫妻或父親的基本責任。
2.無任何正當理由。
3.行為構成法律上的惡意遺棄。
4.這起案例提醒我們:惡意遺棄,不只是情感疏離,更是一種法律上的斷裂行為。
想修復婚姻?你必須主動做的三件事
如果你仍希望挽回這段婚姻,那你必須做出積極行動,讓法院相信你有維繫婚姻的意願:
1.持續聯絡
發訊息、關心對方、詢問生活近況,證明你不是放棄這段婚姻的一方。
2.照顧小孩與家庭
拍下你照顧孩子的日常,並定期讓對方知道。
3.嘗試修補關係
請親友居中協調、尋求婚姻諮商協助,盡一切努力重建婚姻基礎。
雖然這過程可能讓你感覺「熱臉貼冷屁股」,但這樣的紀錄,是法院判斷你「無過失」的重要依據。
想結束婚姻?那你該這樣蒐證
如果你已不打算挽回這段婚姻,那麼請你有意識地紀錄、保存以下證據:
1. 紀錄分居時間與原因
例如對方搬出去當天,你可以傳訊息問:「你什麼時候回來?」若對方不回或說「我不想回家了」,這就是直接證據。
2. 證明對方未履行義務
保留每月對方未支付生活費的訊息記錄。
傳訊告知小孩開銷請求,若對方拒絕或既讀不回,都是有力證明。
3. 寄出存證信函
正式要求對方履行同居與夫妻義務,若對方無回應,即可作為惡意遺棄的佐證。
常見情境解析:去南部工作三年,算不算惡意遺棄?
來自聽眾的真實提問:
「我先生說要去南部工作一年,我同意了。但他三年都沒回北部跟我和孩子一起生活,也沒照顧家裡。這樣算惡意遺棄嗎?」
解答:視情況而定。
需檢視以下幾點:
原本是否約定一年?對方是否違約?
是否仍有經濟支持、探視小孩、情感聯繫?
不回來是否有正當理由(如照顧父母、工時過長)?
你是否曾允許、默認或未明確表達拒絕?
如果答案都是「沒有」、「拒絕」、「不合理」,那麼就可能構成惡意遺棄。
惡意遺棄,是婚姻中的精神牢籠
惡意遺棄的可怕,不只是生活中失去了依靠,而是讓人陷入一種長期無解的精神耗損。它就像一座看不見的牢籠,讓你無法前進、也無法後退。但法律,是那把能打開牢籠的鑰匙。前提是:你要願意跨出那一步,主動拿起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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