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後的子女扶養費:義務、計算與法律保障
在離婚案件中,最常見的爭議之一就是「子女扶養費」。許多當事人誤以為離婚後,自己就不再需要為孩子負擔責任,或是認為只有親權人(即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)需要提供經濟支持。然而,依據我國民法規定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皆有扶養義務,這不僅是道德責任,更是法律義務。
(延伸閱讀:離婚後誰來照顧孩子?談「親權」的法律認定與實務判斷)
一、扶養義務的法律基礎
民法明定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負扶養義務,且範圍廣泛。扶養不僅包含三餐、住宿等基本生活費用,還涵蓋教育費、醫療費、交通費,甚至心理健康相關的支出。其核心精神在於,讓子女能夠在一個有尊嚴、健全的環境中成長。值得注意的是,離婚、變更親權、子女改姓或不與父母同住,都不會免除父母的扶養責任。
二、扶養費的計算方式
實務上,扶養費金額主要有兩種計算方式:
1.協議離婚階段:
父母可依雙方收入、子女需求與教育規劃協商。
例如雙薪家庭月收入各約五至六萬元,通常會將子女生活費設定為每月2萬至3萬元左右;若屬高收入家庭,則可能提高金額以符合教育或國際學習需求。
2.法院裁定階段:
法院多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的「各縣市平均生活費用」。例如113年台北市每人每月生活費34,952 元,新北市27,557 元,原則上父母雙方平均分擔,但法院會再依父母收入比例、實際照顧情況進行分配。若雙方收入差距懸殊,收入較高的一方通常會負擔較多比例。此外,若子女有特殊需求(如早療、特殊疾病),相關費用亦將納入扶養費計算範圍。
三、離婚協議書的扶養費條款
為保障子女權益,離婚協議書中有幾個必要條款必須清楚載明:
1.支付金額:
固定金額最能避免爭議,避免使用「實支實付」。
2.支付日期:
建議設定於每月固定日期入帳,例如每月5號或10號。
3.支付方式:
指定帳戶,通常為主要照顧者或子女帳戶。
4.調整條款:
可約定因物價變動或不可抗力因素重新協商。
5.公證與強制執行:
透過公證,賦予協議書強制執行效力,確保若一方未履行,另一方可直接聲請法院扣押財產。
此舉可大幅降低後續訴訟成本與時間壓力,為子女生活提供即時保障。
四、拒付扶養費的後果
若一方拒絕支付扶養費,可依照經公證且約定強制執行之協議書,或法院確定判決書,協助聲請查扣財產。
但若當事人刻意脫產,例如將收入轉移至親友帳戶,法院執行將陷入困境。若有惡意逃避跡象,可能觸犯刑法「損害債權罪」,但仍需具體證據佐證。因此,建議當事人在協議階段即設下保障機制,避免日後陷入漫長、耗損心力的訴訟。
五、常見迷思澄清
1.離婚後即可免除扶養責任?
錯誤。父母皆須負擔,不因婚姻關係解除而消失。
2.沒有親權就不用支付?
錯誤。親權與扶養義務無關。
3.放棄探視權即可免除支付?
錯誤。探視是子女權利,不能視為金錢對價。
4.口頭約定足夠?
高風險。建議書面協議並公證,保障效力。
扶養費不僅是法律責任,更是父母對子女的承諾。無論婚姻是否繼續,孩子的成長都需要雙方共同承擔。若您正面臨相關困境,務必正視法律上的保障機制,避免因誤解或拖延,使孩子成為大人衝突中的犧牲者。我是鍾依庭律師,若您有更多法律問題,歡迎透過乘熙法律事務所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與我聯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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